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284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朱琳,女,1986年4月20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姜坤,男,1983年9月2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朱琳与被执行人姜坤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磐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琳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坤给付抚养费3,6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给付执行案款3,600.00元。申请执行人朱琳与被执行人姜坤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2019)吉0284执566号判决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姜坤承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