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初4118号
原告:陈再强,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黄玉辉,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陈再强与被告黄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2019年5月7日,原告陈再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再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再强承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简单
书记员张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