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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2民初4118号

陈再强与黄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再强;黄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初4118号

原告:陈再强,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黄玉辉,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陈再强与被告黄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2019年5月7日,原告陈再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再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再强承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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