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姜培花,女,196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泛亚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组织机构代码31031084-4。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申请执行人姜培花与被执行人威海泛亚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9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威海泛亚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5月7日,本院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威海泛亚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威海泛亚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虽有银行存款账户,除招商银行账号为63×××88-60000账户存款余额为24.69元外,其余账户存款余额均为0元,无扣划意义;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公司债权、车辆登记信息。2019年5月7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威海泛亚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威海泛亚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本院至被执行人营业场所所在地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经营办公,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姜培花到庭,向其出示了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威海泛亚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的,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109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艺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