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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执428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孙二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孙二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6执4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被执行人孙二绕,男,1971年12月02出生,汉族,住海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孙二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刘兴超

审判员  宋世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韩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