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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3261号

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舒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舒雄;湖北中兴财富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3261号

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玮、陈柳雅,公司员工。

被告:舒雄,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泾县。

第三人:湖北中兴财富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保利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孙祥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琴,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舒雄、第三人湖北中兴财富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锦雯

书记员夏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