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3261号
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玮、陈柳雅,公司员工。
被告:舒雄,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泾县。
第三人:湖北中兴财富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保利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孙祥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琴,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舒雄、第三人湖北中兴财富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众祥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锦雯
书记员夏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