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财保104号之一
申请人:胡瑞鑫,男,汉族,2000年11月19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
申请人:张建立,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禹州市。申请人胡瑞鑫与被申请人张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建立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胡瑞鑫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万元保函(编号:815812019410185000037)作为担保。2019年5月7日,被申请人张建立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对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