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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4023号

李江波与谭旺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江波;谭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4023号

原告:李江波,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谭旺龙,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李江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谭旺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江波负担。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柳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