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4023号
原告:李江波,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谭旺龙,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李江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谭旺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江波负担。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柳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