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3363号
申请执行人:杨道云。
被执行人:高建中。
被执行人:徐雪莲。申请执行人杨道云与被执行人高建中、徐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高建中、徐雪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道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为准]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30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炯
审 判 员 曹 伟
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豫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