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24民初1245号

范志红与文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志红;文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民初1245号

原告:范志红,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文小平,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范志红诉被告文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志红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志红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志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范志红负担。

审 判 员  王书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子棋 代理

书记员  韩 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