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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2232号

李宝程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宝程;刘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2232号

原告:李宝程,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饶县。

被告:刘建,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广饶县。

原告李宝程与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现原告李宝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程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程负担。

审判员  丁光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