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3民初2232号
原告:李宝程,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饶县。
被告:刘建,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广饶县。
原告李宝程与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现原告李宝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程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程负担。
审判员 丁光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