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8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书兰,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书兰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广军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立案侦查,征集王广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隋云飞以刑事案件暂未侦查完毕,不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辛 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方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