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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22民初354号

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凯、湖北根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苏凯;湖北根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志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2民初354号

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荷花南路(中央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322X7K。

法定代表人:刘红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男,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凯,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湖北根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城市春天**楼**10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Q8785。

法定代表人:陈晔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志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凯、湖北根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志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计1730.50元,由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文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