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2民初354号
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荷花南路(中央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322X7K。
法定代表人:刘红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男,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凯,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湖北根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城市春天**楼**10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Q8785。
法定代表人:陈晔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志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凯、湖北根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周志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计1730.50元,由原告沙洋县鑫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文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