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025号申请执行人郭辉。被执行人彭勇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辉与被执行人彭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彭勇波的银行存款35327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勇波的银行存款35327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威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祖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