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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81民初258号

谢太平、谢艳芝等与廖慧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太平;谢艳芝;廖慧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81民初258号

原告:谢太平,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兴市。

原告:谢艳芝,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资兴市(系原告谢太平之女)。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班,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慧剑,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园,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太平、谢艳芝与被告廖慧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谢太平、谢艳芝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太平、谢艳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太平、谢艳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谢太平、谢艳芝负担。

审 判 长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承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