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81民初258号
原告:谢太平,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资兴市。
原告:谢艳芝,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资兴市(系原告谢太平之女)。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班,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慧剑,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园,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太平、谢艳芝与被告廖慧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谢太平、谢艳芝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太平、谢艳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太平、谢艳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谢太平、谢艳芝负担。
审 判 长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承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