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10763号
原告: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炼沙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059520238F。
法定代表人:陆徉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东,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瑞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路尾西津村路口**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53522988。
法定代表人:陈谦。 原告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瑞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原告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高济昌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