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1917号
原告:王卫社,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及送达确认地址: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丁圪垱村五组。
被告:王鹏,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王卫社诉被告王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王卫社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社撤回对被告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卫社负担。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