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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1917号

王卫社与王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卫社;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1917号

原告:王卫社,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及送达确认地址: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丁圪垱村五组。

被告:王鹏,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王卫社诉被告王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王卫社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社撤回对被告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卫社负担。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