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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财保33号之一

梁财水与邹印华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梁财水;邹印华;奉新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梁财水,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

申请人:邹印华,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

申请人:奉新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柳溪乡柳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928136315。

法定代表人:黄慰香。本院依申请人梁财水的申请,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作出(2019)赣012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邹印华驾驶的、奉新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该裁定已执行。现申请人梁财水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印华驾驶的、奉新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润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杜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