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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3民初386号

任广柱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广柱;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03民初386号

原告:任广柱,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彤,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任广柱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广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任广柱诉称,2010年,被告因钢材机械加工需要与原告口头约定了货物买卖合同。原告在2010年至2014年五年间向被告多次供应钢材,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共计422210元。被告至今仍未付款,请求判令:1、李伟支付货款42221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伟未到庭,庭下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向被告多次供应钢材。2017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一张写明:今北京榆垡李伟欠廊坊186210元,此钱为以前货款。送货单据已交给李伟。双方账目已对清,以此欠条为准,以后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欠款人:李伟。另一张写明:今北京榆垡李伟欠廊坊任广柱236000元,此钱为货款及利息,送货单据已交给李伟,双方账目对清,以此欠条为准,双方同意,欠款人李伟。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送货单及欠条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伟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并为原告书写欠条,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任广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广柱货款42221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18621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8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36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3816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员 高玉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夏 岩

书 记 员 尹贵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