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申163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超霞,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福,青岛崂山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敏,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开发区。 一审
第三人:青岛盛世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苑晓东,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超霞因与被申请人周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2民终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超霞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超霞与周敏及盛世乐居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房产认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周敏在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期限届满前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系违约行为,但一审法院鉴于涉案房产系周敏唯一房产,认定涉案房产不适于强制履行,并无不妥。在法院向孙超霞释明可以向周敏主张违约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孙超霞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且孙超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周敏有其他住所,故法院判决驳回孙超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孙超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孙超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翟连颇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袁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