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322执2306号

全春清、范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春清;范强;郭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2306号

申请执行人:全春清。

被执行人:范强。

被执行人:郭敬。本院在执行全春清申请执行范强、郭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豫1322民初31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8786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强、郭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已采取冻划措施,无其他房产、车辆和股权登记信息;并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强、郭敬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以上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8)豫1322执2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永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