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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1执4091号

徐军与薛永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军;薛永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4091号

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薛永洪,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薛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薛永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军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56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00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薛永洪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永洪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等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等信息。5.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等其他财产线索。6.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薛永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