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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民初658号

喻祥与阮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喻祥;阮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702民初658号

原告:喻祥,男,1990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阮赵平,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喻祥与被告阮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赵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喻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月4日、2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8000元,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向其出具借条,言明借款事实及借款期限。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以致成诉。 阮赵平未应诉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状所称基本一致,原告庭审中自述借款后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向其归还600元,现被告阮赵平尚欠原告喻祥借款本金27400元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喻祥借款本金27400元; 二、驳回原告喻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阮赵平负担245元,由原告喻祥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