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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1763号

石麦芹、崔长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麦芹;崔长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石麦芹,又名石麦仙,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崔长兴,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麦芹与被执行人崔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麦芹与被执行人崔长兴、案外人崔真真已达成债务转移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晴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