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7执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松林,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
被执行人:顾亚平,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城内。
被执行人:许扬帆,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城内。
被执行人:许九肖,男,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城内。被执行人浮山县海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浮山县新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7073059644N。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松林与被执行人顾亚平、许扬帆、许九肖、浮山县海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0民终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扬帆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扬帆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9081327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小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