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13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信用合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东风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70903390X7。
法定代表人:党志雄,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文,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苦竹坝街,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68********。
被执行人:乐山中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7614385X2。
法定代表人:马靖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靖善,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大坪路**********,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75********。
被执行人:万靖,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致江路**********,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4********。
被执行人:马文勇,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彝族,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县街**民身份号码:5111321972********。峨边彝族自治县信用合联社与乐山中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靖善、万靖、马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川113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信用合联社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马靖善、万靖、马文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峨边彝族自治县信用合联社40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11.3688‰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应扣除马靖善已支付的457780.66元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二、乐山中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连带保证责任);
三、峨边彝族自治县信用合联社对马靖善抵押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乐高东路86号8幢2号房屋(权证号:乐房: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靖抵押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461号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7、8号(权证号:乐山市房产证私房字第161209号、1611**)和马文勇抵押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459号4幢1单元2楼3、4号房产(权证号:乐山市房房权证私房字第1451**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依法向乐山中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靖善、万靖、马文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乐山中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靖善、万靖、马文勇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靖善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乐高东路86号8幢2号房屋(权证号: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2015: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二、查封被执行人万靖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461号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7号(权证号:乐山市房产房产证私房字第1612**查封期限叁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万靖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461号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8号(权证号:乐山市房产证房产证私房字1611**封期限叁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马文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459号4幢1单元2楼3、4号房产(权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权证私房字第1451**期限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登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