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民初819号
原告:黄焕优,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谢丽锦,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南市,原告黄焕优诉被告谢丽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黄焕优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焕优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黄焕优负担。
审判员 董 学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汪春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