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艮满,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麦迪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幼堂,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洲煌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贵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麦迪逊置业有限公司、刘幼堂、刘艮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艮满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艮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达林太
审 判 员 徐金平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俐娟
书 记 员 康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