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05执7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住梧州市。 关于邓某盗窃罪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桂04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中,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桂04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创林
审判员 吴志斌
审判员 蔡焕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丹
书记员 潘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