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604执1487号之一

蔡佳铮、谭静开、梅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佳铮;谭静开;梅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佳铮,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谭静开,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西路28号707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梅金华,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西路28号707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蔡佳铮与谭静开、梅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5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谭静开、梅金华应向申请执行人蔡佳铮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1301元;

二、被执行人谭静开、梅金华应向申请执行人蔡佳铮支付律师费9290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佳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房,得款1266461.20元。本院作出如下分配:

一、退付给(2018)粤0604执10979号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414065.13元;

二、退付给(2017)粤0604执7155号案申请执行人梁欣荣执行款13160元;

三、(2018)粤0604执1487、1488、1489号案申请执行人蔡佳铮执行款810005.07元;

四、退付给(2018)粤0604执5585号案申请执行人霍耀敬执行款488元;

五、退付给(2018)粤0604执8828号案申请执行人郭钜章执行款400元;

六、(2017)粤0604执7155、8288号、(2018)粤0604执5585、1487、1488、1489、10979号案件执行费合计24743元上缴国库;

七、退付给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服务费3600元。 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148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