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1民终954号

郝润强、呼和浩特市品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喜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润强;呼和浩特市品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润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品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韩虎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内蒙古祺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明,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内蒙古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秀玲,内蒙古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润强、呼和浩特市品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喜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润强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润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达林太

审 判 员 徐金平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俐娟

书 记 员 康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