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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执630号

朱光文、邓月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光文;邓月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4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邓月菊,女,汉族,生于1956年1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朱光文,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24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在邓月菊申请执行朱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光文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50000元及利息、应承担受理525元义务。立案后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临柜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朱光文在工商、证劵、银行、保险、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其中银行无存款,工商、证券、保险、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目前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光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告知案件执行相关信息,并当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邓月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邓月菊申请执行朱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光文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05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邓月菊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光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朱光文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苟 杰

审判员 张晓波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熊绍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