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双灵,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天津市武清区。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腾学,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灵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祥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双灵及其辩护人郭腾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3日,周某与济南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济南市xx创意产业园南区外墙工程承包协议,后周某又找到被告人李双灵,并商定由被告人李双灵作为包工头带人进场施工。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李双灵已收到周某依照约定支付的工人工资,但被告人李双灵并未依约支付给施工工人,拖欠钱某等34名工人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34名工人先后到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2日向李双灵发出短信要求其于5月7日前到本局接受处理,于2018年5月14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分别在xx创意产业园南区现场张贴留置送达和向李双灵户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发送EMS特快专递,被告人李双灵收到短信等通知后,既未到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处理,也未履行支付义务,且在天津、海口、潍坊等地洽谈、承揽新工程。 另经法庭审理查明,现34名工人工资已由周某垫付13735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双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辨认笔录一宗,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关于李双灵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到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灵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双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双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双灵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双灵退赔周某所垫付工资款137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时礼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