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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2523号

杨光华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光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2523号

原告:杨光华,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峰,嵊州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山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杨光华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杨光华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光华负担。

审判员  丁海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聪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