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02民初3602号

张新华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华;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602号

原告:张新华,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王勇,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华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