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602号
原告:张新华,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王勇,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华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