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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194号

赵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赵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2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艳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艳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招行信用卡中心关于分期手续费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招行信用卡中心负担。事实理由:

一、上诉人赵艳户籍地在贵州省,故本案应由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在招行信用卡中心与我方签署的《招商银行“和”卡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招商银行“和”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并无关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的相关规定,招行信用卡中心与我方之间也并无关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的补充协议规定。而招行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提前解除分期付款手续费时其有权收取剩余的分期手续费,据此,我方认为招行信用卡中心在分期付款方式取消后收取剩余期数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针对该项手续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招行信用卡中心辩称,分期手续费是持卡人在信用卡使用期间通过手机APP或网上银行申请开通的分期还款业务,为此我方提供经公证的示范以作证明,显示通过手机客户端申请账单分期还款的流程,持卡人提交申请后,页面会显示分期手续费的计算方式及费率。我方一审提交的费用明细也反映赵艳在用卡期间申请账单分期归还所收取的费用构成。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招行信用卡中心填写的《招商银行“和”卡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赵艳签订的《招商银行“和”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均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赵艳持卡透支消费,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违约责任。现招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赵艳清偿欠款,合法有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赵艳应依约向招行信用卡中心清偿截至2018年8月27日止的借款本金165214.89元、利息4198.63元、杂费15元、分期手续费16579.33元;2018年8月28日起的利息按照《招商银行“和”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外,关于违约金诉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6]111号《关于信用卡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后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招行信用卡中心主张根据《招商银行“和”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其在官方网站上已发布调整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故有权收取2017年1月1日后的违约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信用卡收费项目的调整,是涉及信用卡持卡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招行信用卡中心作为发卡行,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将相关情况通知持卡人,与持卡人进行协商。虽然《招商银行“和”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招行信用卡中心可以通过对外发布公告的方式将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通知持卡人,但该约定是招行信用卡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内容上看,该约定免除了招行信用卡中心就服务费调整等相关事项与持卡人进行协商的义务,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排除了持卡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招行信用卡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服务费收费项目调整的公告,不能视为其已与持卡人就收取违约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据此,招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赵艳支付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的违约金7685.16元的诉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赵艳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

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赵艳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借款本金165214.89元、分期手续费16579.33元、杂费15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8月27日的利息4198.63元;自2018年8月28日起的利息按照《招商银行“和”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86.9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82.80元,赵艳承担2004.10元。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一审诉讼期间中,赵艳在收到起诉状后的15天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已丧失该诉讼权利。现其在二审上诉阶段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该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分期手续费的金额。对于分期手续费的收取情况,招行信用卡中心一审诉讼中提供了赵艳签名的申请表及信用合约,证实赵艳申请开通了涉案信用卡。对于该信用卡消费及欠款事实,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供了对账单明细,二审诉讼中又提供了手机客户端申请账单分期归还的流程,证明持卡人申请分期还款时银行方会明示该费用的构成及费率。一二审诉讼中,赵艳均拒绝到庭质证并发表抗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证据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其主张的分期手续费金额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赵艳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由上诉人赵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建伟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蔡奕坚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