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2714号
原告:武汉明达昌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
法定代表人:苏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爱,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路**iv>
法定代表人:宋世炜。
原告武汉明达昌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明达昌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明达昌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明达昌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武汉明达昌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雯
书记员刘晋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