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一力物流园**门店及住宅**。
法定代表人:高国兵。
被执行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路**煌盛外滩国际****>
法定代表人:张树山。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敏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钢材款2044945元,利息903850元,逾期利益损失58200元,违约金155505.5元,律师费14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30730元、保全费5550元、申请执行费35710元,以上合计337449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449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辉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