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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5民初412号

刘金强与林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强;林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民初412号

原告:刘金强,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文生,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刘金强与被告林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刘金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金强以双方要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金强负担。

审判员  蒋龙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炳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