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民初412号
原告:刘金强,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文生,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刘金强与被告林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刘金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金强以双方要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金强负担。
审判员 蒋龙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炳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