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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4执725号

楚新文、杨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楚新文;杨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楚新文,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杨争,男,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申请执行人楚新文与杨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楚新文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624.7元及利息、诉讼费1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争名下有银行存款941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3、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到栾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于2018年12月6日到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将被执行人杨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7、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杨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