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7刑更550号 罪犯郑洪利,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西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洪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9月23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2011年1月14日、2012年7月23日、2014年1月3日、2015年6月9日、2016年8月25日六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丽江监狱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洪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洪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考核余分超过30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洪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洪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和麟峰
审判员 陈先才
审判员 王康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侯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