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2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综合商务楼**的**。
负责人:魏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林,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雨阳,女,汉族,200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法定代理人:王春林,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王梦阳,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合良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院内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徐合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雷,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涛,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春林、王雨阳、洛阳市合良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王春林、王雨阳各项损失共计266000元,扣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前期垫付王春林医药费10000元,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王春林、王雨阳各项损失共计256000元。
二、该款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王春林、王雨阳支付完毕,其它各方互不追究责任。
三、一审受理费6088元,减半收取3044元,由洛阳市合良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