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1069号
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跃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力源(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创客汇-32div> 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力源(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以被告易力源(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缴纳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吕天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
书记员 梁美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