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1376号
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302部位**。
法定代表人:曹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声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汉华,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友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怡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