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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执282号之三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倪生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0603执282号之三 被拘留人倪生友,男性,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与绍兴柯桥伟时达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东山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昌、方文华、倪生友、张彩娥(2019)浙0603执28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倪生友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