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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1执427号

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马元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马元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风化店乡达子店村沧黄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921553306763J。

法定代表人:杨佳迎,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马元亭,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元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2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世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苏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