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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执恢178号

董全军与廖景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全军;廖景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8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董全军,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讷河市。

被执行人:廖景方,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全军与被执行人廖景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廖景方将自己所有的(行驶证为高波)辽BQ1**黑色沃尔沃将车双方议价为6万元给付申请人董全军(当即给付),廖景方于2019年12月前给付董全军执行款1.5万元,申请人董全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281执恢17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生

审判员 :梅广义

审判员 :杜尔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