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7101行初640号 原告胡媛媛,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龚良辉(系起诉人之夫),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县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媛媛诉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胡媛媛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媛媛在诉讼期间内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媛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媛媛负担。
审判员 汤明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黄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