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341-1号 本院作出的(2019)川1923财保341号唐萍与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正文第2页倒数第2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现更正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审判员 程丽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
唐萍与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341-1号 本院作出的(2019)川1923财保341号唐萍与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正文第2页倒数第2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现更正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审判员 程丽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