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348340XF。
法定代表人:周鸿,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871171635。
法定代表人:汪尧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阳良根,男,汉族,住安福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欧阳良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欧阳良根应向江西金鼎典当有限公司支付5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70元、保全费4590元、执行费7900元。经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赣0821执535号案件中,于2016年10月12日查封了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在吉安县工业园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经评估价格为547670元,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2017年10月25日通过淘宝网拍卖平台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3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江西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借款合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手叉车买卖协议等材料,提出其对上述机器设备(叉车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已于2015年12月16日办理了动产抵押手续,并一直派公司职员看管,且对其中的叉车一台拥有所有权,要求对按比例品除叉车价格后的保留价优先受偿,并接受以物抵债。另查明,叉车评估价为22992.20元,上述机器设备保留价按比例品除叉车的价格后为306565.8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在吉安县工业园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叉车除外)作价306565.81元,交付债权人江西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的抵偿债务306565.81元。上述机器设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江西金鼎典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尹亮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许 娟附: 吉安县永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清单 编号 财物名称 特征 数量 1 水墨印刷开槽机 白色、新光机械 1 2 平压压痕切线机 绿色、新光机械 1 3 瓦楞纸机及加工机、生产线 绿色、协旭机械公司 1 4 哲彦机械 JSS30-Ⅱ 1 5 叉车 H30、杭州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