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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02民初6768-2号

夏园伍与戴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园伍;戴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民初6768-2号

原告:夏园伍,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慧平,女,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园伍诉被告戴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园伍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慧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园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园伍撤回对被告戴慧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夏园伍负担。

审判员  沈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冯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